「花鲨」污斑白眼鲛明令禁捕 台东首次查获渔船违法
▲污斑白眼鲛俗称「花鲨」,自102年1月1日起明令禁捕。(图/取自农委会)
农委会公告自今(102)年1月1日起禁捕俗称「花鲨」的污斑白眼鲛,海巡署在禁捕令后16日首次查获台东新港籍「鱼顺升」号渔船违法捕捉花鲨。
中西太平洋渔业委员会(WCPFC)去年第8届年会,通过禁捕污斑白眼鲛(花鲨)、禁止围网捕鲸豚及加强遵守监测机制等养护管理措施,农委会渔业署公告1月1日起禁捕。
16日下午,新港渔港进行渔获拍卖时,海巡署东部地区巡防局岸巡82大队发现「渔顺升」号船上有1尾花鲨,通知渔业署驻地稽查人员鉴定,确定是禁捕的花鲨,当场予以销毁。(右图:台湾人吃鲨鱼,连濒危物种「红肉Y髻鲛」都不放过。(翻摄自网路)
82大队表示,污斑白眼鲛(俗称花鲨),特征为尾鳍下叶短,上下叶不对称,具臀鳍、眼小、部份鳃裂在胸鳍上方,第一背鳍及胸鳍末端圆钝。自1月1日起作业渔船禁止捕捞、持有、转载及卸售花鲨。
农委会规定,渔船渔获之鲨鱼,除应遵守「渔船捕获鲨鱼鱼鳍处理应行遵守及注意事项」规定外,并应遵守下列事项:1、鲨鱼如系活体,应予释放,并记载于速报表及作业情形纪录表。2、渔获物进行海上转载时,鲨鱼身与鲨鱼鳍应同时同批转载及卸运。3、鲨鱼渔获物在运抵首次进入之国外港口时,鲨鱼鳍与鲨鱼身(不含鱼头、鱼皮及内脏)之重量比例应不大于5%。4、渔船于进出港时,应向港口国政府有关机关申报进港及离港时之船上鲨鱼身与鲨鱼鳍重量,及渔船在港时之鲨鱼身与鲨鱼鳍卸鱼量。船上应保存港口国政府核发之相关文件影本至少1年。
农委会指出,于IATTC 公约区域作业之渔船,禁止捕捞、持有、转载及卸售污斑白眼鲛(花鲨),意外渔获时,应即抛入海中,并将丢弃量及死亡或活存之状态填报于渔获量速报表及作业情形纪录表。
82大队呼吁,鲨鱼为海洋生态系顶端掠食者,能维护海洋食物链自然平衡,在海洋中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希望借由海巡维护海洋生态保育,以及因应国际保育濒临绝种鲨鱼观念,确保鲨鱼资源永续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