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保單遺產 申報有眉角

國人喜歡爲家人、子女買保險,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衆購買保險後變更保單要保人,如原要保人在變更要保人後兩年內死亡,該保單價值將視爲遺產,繼承人須將保單在繼承日的價值準備金併入遺產總額申報課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當保單原要保人變更爲他人時,附隨於要保人的保險契約權益將隨同移轉,而成立贈與行爲,原要保人應依遺贈稅法規定申報贈與稅;如爲生前兩年贈與,則要列入遺產總額申報。

舉例來說,羅先生(化名)在兒子出生後購買數張以自己爲要保人,兒子爲被保險人的人壽保險契約,羅先生2024年6月將這些保單的要保人變更爲配偶羅太太,截至變更日的保單價值準備金1,000萬元,此次保單要保人變更,屬配偶相互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羅先生於2025年11月過世,應依規定以死亡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1,100萬元,計入羅先生遺產總額報繳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