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法修法三讀 移送懲戒得提出事證
立法院會16日三讀通過技師法修法,明定移送懲戒得列舉事實,提出相關事證。此次修法也新增一項不發給執業執照的樣態,即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者。另條文文字敘述以「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取代現行條文。
爲避免現行條文有關懲戒的規範,被利用爲解決私權爭執,三讀條文規定,利害關係人發現技師兼任公務員、執業禁止行爲、違反執業範圍、停業處分等,得列舉事實,並提出事證,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技師所屬技師公會,審覈後轉送技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另現行條文第11條規範,不發給執業執照,其中一項原因是「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因描述明顯違反權利公約不歧視原則,因此朝野立委提案,以中性用語「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取代現行條文文字,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
上述情況的認定,依照三讀條文明定,經中央主管機關邀請的相關專科醫師、技師公會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小組的組成及運作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