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4犯辯「誤食薑母鴨」 駕駛求情仍吞敗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強(化名)先前已有3次酒駕紀錄,去年7月第4次被抓到酒駕,但他辯稱自己已經戒酒,這次只是因爲誤食薑母鴨,若入監服刑,恐怕會導致家庭崩解,所以希望能獲得易刑的機會。不過,高雄地院法官審理之後,沒有采信阿強的說詞,並裁定駁回聲明異議。
▲阿強辯稱自己是誤食薑母鴨,並非故意酒駕。(示意圖/記者黃克翔攝,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強表示,他去年4月出監之後就開始戒酒,接着結婚,然後一直兢兢業業工作,同年7月因誤食薑母鴨被查獲酒駕,酒測值僅0.25,他真的不是故意飲酒作樂或酒駕,由於家人需要他照顧,若入監服刑,恐怕會讓家庭崩解,這才決定向法院聲明異議。
不過,高雄地院法官指出,經查,阿強在本案發生之前,已有3次酒駕紀錄,他2025年4月初纔出監,結果同年7月就犯下本案,因而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併科罰金2萬元。
法官認爲,執行檢察官裁量時,阿強有具狀陳述意見,檢察官仍認爲他應入監執行,否則難以維持法秩序,也難收矯正之效,這部分與事理相符,難認有任何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比例或最後手段性原則的情況發生,也沒有逾越法律授權、專斷等濫用權力等事情,並無違法或指揮不當之處。
此外,由於現行刑法第41條第1項有關得易科罰金的規定,已經刪除「受刑人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等事由,執行顯有困難」的部分,縱使阿強真的有家庭、經濟困難等因素存在,也難認屬於易刑處分的正當事由。
最終,法官沒有采信阿強的說詞,並裁定駁回,全案仍可抗告。
● 《東森新媒體ETtoday》提醒您:禁止酒駕,未滿18歲禁止飲酒;飲酒過量,有害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