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風災特別條例 經費預算600億元

因應7月份颱風豪雨災害,立法院會15日三讀通過「丹娜絲颱風及728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草案。日前黨團協商時,會中達成共識,通過立委林俊憲版本,將行政院原匡列的560億元經費上限,加碼40億元至600億元,並新增臺東縣、花蓮縣與苗栗縣。

三讀條文明定,爲安全、有效、迅速推動丹娜絲颱風及728豪雨之災後復原重建工作及災民救助,落實專款專用並強化監督,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依災害防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辦理。但其他法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於災後復原及災民重建者,適用最有利之法律。

三讀條文指出,胎條例所定災區,包括丹娜絲颱風災後及728起連續數日,於臺南市、高雄市、嘉義縣(市)及屏東縣等縣(市)發生之豪雨、大豪雨而致災之地區;以及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苗栗縣、花蓮縣及臺東縣等縣(市)有因此致災之地區,其範圍由行政院公告。

三讀條文表示,該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爲新臺幣600億元,得視情勢變化擬訂相關計劃,分期編列特別預算。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支應。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該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度合計數之15%。

三讀條文規定,爲因應各項災區救災及復原重建工作之緊急需要,中央執行機關得報經行政院同意後,於特別預算案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先行支付其一部分,並送立法院備查。

時程部分,依該條例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應於條例施行後2個月內提出災後復原重建計劃。該條例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應將預算之工作計劃實施內容概述及預計實施進度,按季送立法院備查。

該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自公佈日施行至2026年12月31日止。該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

三讀通過附帶決議,因災害造成之光電設施損毀物,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主管機關應限期命業者移除,屆期未移除者,得依法處罰。環境污染風險解除前,主管機關得限制業者修復、重建設施。

附帶決議指出,8月楊柳颱風及其帶來之豪雨繼續重創臺東等地區,致農林漁牧、公共設施及民生基礎設施均受重大損害,行政院於該特別條例之適用範圍,應一併納入楊柳颱風襲臺之災區。

附帶決議也提到,針對因水災致住戶淹水之救助,不受一門牌一戶計算,淹水達50cm以上者,除依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7條發放救助外,依本條例每戶發給新臺幣2萬元;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者,每戶發給新臺幣3萬元,行政院承諾遵守本附帶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