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電動代步車被罰500 法院撤銷:警方開單行爲違法
婦人騎醫療用電動代步車被罰500 元,法院撤銷:警方開單行爲違法。(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雲林一名婦人騎乘醫療用電動代步車,穿越道路時發生交通事故,事後卻被警方認定違規開罰500元,引發爭議。當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審理後認定警方裁罰有誤,判決撤銷原處分,並指出鑑定意見不能直接作爲行政罰依據。
判決指出,婦人阿襄於某日早上7時許,駕駛醫療用電動代步車,沿雲林縣北港鎮草湖產業道路直行,行經華勝路路口時,與一名騎機車的女子發生碰撞。警方到場處理,並認定阿襄有「行人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之違規行爲,開出舉發通知單,後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500元罰鍰。
阿襄不服裁罰,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自己穿越道路時全程行走於行人穿越道範圍內,並未違規。她批評警方僅依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意見認定違規,未提出她實際行走軌跡的具體證據,舉證明顯不足,亦違反行政法上的明確性原則與不當聯結禁止原則,請求撤銷原處分。
警方則辯稱,事故發生後,阿襄曾向嘉義區監理所轄下的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鑑定結果認定她未行走於行人穿越道;後續再申請覆議,覆議會亦維持相同認定,因此警方依鑑定與覆議結果裁罰,並無違誤。
法院審理後指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行人穿越道路時應經由行人穿越道,惟法律並未規定行人需嚴格位於穿越道線條內的距離範圍,是否行走於穿越道,應依個案事實認定。此外,車輛行經行人穿越道或未設穿越道的交岔路口時,遇有行人穿越,仍應暫停禮讓行人先行。
法院並勘驗阿襄提供的監視器畫面,認定阿襄所騎乘的電動代步車自畫面右側出現後,貼近枕木紋行人穿越道左側行進,至接近對向路口時才略微偏移,碰撞發生的位置距離行人穿越道不足一部小客車長度。法院認爲,阿襄仍屬經由行人穿越道穿越道路,不因末端略微偏移,即可認定違規。
法院更指出,事故鑑定意見與覆議意見書主要是用於分析交通事故責任,與行政罰的構成要件不同,並不具有拘束法院的效力,警方不得僅憑鑑定結果即認定違規事實。綜合以上,法院認定,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罰鍰之原處分有違誤,判決撤銷原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