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偷吃1碗泡麪 超商店員被判刑4個月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強(化名)在超商擔任店員,去年8月間卻利用職務之便,拿取店內的泡麪1碗、拿鐵1杯、香菸1包,卻沒有付錢,後來被店長髮現,因而挨告。臺南地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依犯業務侵佔罪判處阿強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
▲阿強上班偷吃店內的泡麪。(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強在臺南市某超商工作,負責店內商品及結帳事務,去年8月間他卻利用半夜無人的空檔,在2個小時之內拿取泡麪1碗、拿鐵1杯、香菸1包,東西吃完之後卻沒有付錢。
後來店長清點貨品時,發現商品有短缺,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一看,才驚覺是自家店員做的,於是立刻報警處理。阿強到案之後也坦承上述犯行,並表示這不是他第一次這樣做,之前有一次因爲當時沒有錢,所以拿了店內的商品,當時店長有叮囑不能再犯。
臺南地院法官表示,阿強拿取的商品總價值爲243元,金額不高,後來也有從他的薪水中直接扣除款項,而業務侵佔罪最低法定刑度爲最輕本刑6月以上有期徒刑,若處以法定最低刑度之刑,猶嫌過重,因此依法予以減刑。
法官指出,阿強在擔任超商店員期間,沒有盡忠職守,反而貪圖不法利益,濫用業務上的權限,侵害到店長的財產法益,考量到他至今仍未與店長達和解,最終依犯業務侵佔罪,判處他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