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急送妻就醫超速挨罰 法官認「緊急避難」1800元免繳
深夜急送妻就醫超速挨罰,法官認爲屬於「緊急避難」,判決1800元罰單免繳。(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男子阿封(化名)深夜開車送妻就醫途中,因超速遭警方取締,並裁罰1800元,阿封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罰單。法院審理後認定,阿封當時是爲避免配偶陷入生命、身體的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的行爲,符合行政罰法所稱「緊急避難」,且欠缺遵守速限的期待可能性,判決撤銷原裁處。
判決指出,男子阿封(化名)於某日深夜11時許,駕駛小客車行經臺北市一處路段下山時,因爲行車速度超過速限20至40公里間,遭警方以科學儀器逕行舉發,並由交通事件裁決所裁罰1800元。
阿封主張,當晚與配偶在山區參加露營活動,配偶突因異物卡在喉嚨導致呼吸困難,情況緊急,考量夜間山區位置偏遠,擔心救護車無法即時抵達露營地,纔會自行駕車下山直奔醫院處理,沿途車輛稀少,並非刻意飆速。
裁決所指出,該路段速限40公里,設有完整速限與測速警告標誌,且該道路彎曲陡峭、事故頻傳,爲維護交通安全才嚴格限速,阿封所提醫療收據亦不足以證明超速行爲與避免緊急危難具直接關聯。
不過,法院審酌醫院急診紀錄與病歷後認爲,阿封的配偶確實於當晚送抵急診,經診斷爲牙刷異物插入舌部,需以內視鏡取出,屬身體緊急狀況。法院指出,若未即時就醫,恐有生命、身體危險,阿封基於救助配偶的急迫情境下選擇自行駕車,難認有可非難性。
法官強調,行政處罰除須有違規事實,亦須具備主觀可歸責性。依當時客觀環境與阿封特殊處境,已欠缺期待其完全遵守速限的可能性,符合行政罰法第13條所定緊急避難要件,原裁罰於法不合,應予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