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慣犯不想再治療 聲請再審遭駁
性侵犯丁大倫假釋期間配戴電子腳環,才十七天就先後猥褻、性侵兩名女學生,最高法院二○一一年判七年徒刑定讞。丁入獄期間接受身心治療,臺灣高等法院二○一七年裁定丁出獄後強制治療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高院前年裁定丁繼續治療三年,他聲明異議質疑時間「算錯」遭駁;丁聲請再審,高院指「確定裁定」不能再審,駁回聲請。
高院表示,刑事訴訟法規定再審的對象僅限於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不包括「確定之裁定」。
丁大倫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四年間犯下五起性侵案,一九九七年假釋後因犯罪,落網續服殘刑;二○○○年丁再假釋,又性侵三名女子,遭判刑十年一月,並接受強制治療。
二○○九年丁三度假釋,這回出監須穿戴電子腳環監控,但是他騙觀護人要到補習班讀書考大學,更改了監控時間,假釋十七天便在西門町猥褻女學生,兩個月後,又在西門町性侵另名女學生。
猥褻、性侵女學生的手法如出一轍,丁佯裝大學生,稱要拍攝畢業影帶,尋求路人配合,再帶女學生到空屋屋頂犯案。丁戴保險套性侵女學生,脅迫口交,事後還要對方漱口,當時承辦的檢察官指丁「事先規畫路線,慎選犯案目標,還懂毀滅跡證」,並批評「這種縝密犯罪手法,越是裝可憐就越覺可惡。」
丁母說「兒子每次犯案後都會承認並向我認錯,這次他一直說沒有。」質疑是否真的涉案,強調「我不會放棄這個小孩」。
因犯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罪,丁再被判刑七年定讞,服刑期間由矯正署安排性侵害身心治療課程;經鑑定、評估,丁仍有再犯之虞,高院二○一七年裁定丁在服完刑後須接受強制治療,直到再犯危險顯著降低,而執行期間每年鑑定有無停止治療必要。
強制治療六年多,培德醫院評估丁大倫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臺灣高等檢察署聲請定強制治療期間,高院二○二三年七月二十日裁定延長三年。
丁大倫今年突然聲明異議,認爲自己從二○一七年六月十四日就開始執行強制治療,至二○二二年六月十三日即屆滿五年,高院裁定延長三年,應從二○二二年六月十四日接續計算,但該裁定卻以二○二三年七月廿日、即裁判日爲起算日,裁定不符刑法施行法規定。
丁說,當時已治療六年,扣除執行屆滿五年的部分後,還有一年餘的執行時間,應併入第一次延長的三年期間內。
高院以法條修正、丁解讀錯誤,駁回異議聲明。丁不服第二審確定裁定,再向高院聲請再審,日前遭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