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錄像丟了還能認嗎?北京遺產繼承律師:形式合法,證人來補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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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關係

原告:林芳(女,52 歲,繼母)、陳曉(女,28 歲,繼女)

被告:陳梅(女,50 歲,被繼承人之女)、周雨(女,35 歲,繼孫女)

被繼承人:陳建國(男,82 歲,於 2021 年去世),配偶趙蘭(女,78 歲,於 2017 年去世,再婚)。

趙蘭再婚前育有繼子周明(已於2018 年去世,配偶崔紅、女兒周雨)、繼子陳輝(林芳之夫,陳曉之父,已於 2018 年去世)。

陳建國與趙蘭婚後生育女兒陳梅。

(二)關鍵事實

房屋情況:

位於昌平區陽關村10 號院的宅基地(使用權人爲陳建國)上原有北房 3 間、東房 2 間、西房 2 間,系陳建國與趙蘭夫妻共同財產。

2008 年翻建北房爲二層小樓(一號房屋),2013 年翻建東、西房爲平房(二號房屋)。原告主張由陳輝、林芳出資,提供記賬單、收據;被告陳梅稱出資 7 萬元(北房)、2 萬元(東房),但無證據。

贍養與遺囑:

原告稱林芳自2017 年從甲公司辭職後全職照顧陳建國、趙蘭,承擔全部喪葬費;被告陳梅抗辯曾支付保姆費(2015-2017 年)、醫療費,並主張原告未贍養。

2019 年 10 月 21 日,陳建國立自書遺囑,載明名下財產由林芳、陳曉繼承,村民王強、張莉見證。被告以 “錄像原始載體丟失” 爲由質疑遺囑真實性,申請鑑定被駁回。

繼承脈絡:

趙蘭(2017 年去世)→陳建國、陳輝、周明、陳梅法定繼承;

陳輝(2018 年去世)→陳建國、林芳、陳曉法定繼承;

周明(2018 年去世)→周雨(女兒)轉繼承,配偶崔紅放棄繼承。

(三)證據與勘驗

原告提交遺囑、證人證言、喪葬費票據、翻建憑證;被告未提供出資證據。

法院勘驗確認房屋現狀,原告實際居住,房屋未辦理規劃審批。

二、爭議焦點

遺囑效力:原告主張自書遺囑有效,被告抗辯稱立遺囑人意識不清、缺乏完整錄像佐證。

房屋權屬:原告要求按遺囑繼承全部房屋,被告主張法定繼承,爭議核心爲翻建出資認定及遺產份額劃分。

三、裁判結果

確認遺囑有效:陳建國自書遺囑符合法定形式,證人證言佐證立遺囑時意識清醒,判決有效。

房屋使用權歸屬:陽關村10 號院內一號房屋、二號房屋由林芳、陳曉使用。

補償款支付:林芳、陳曉於判決生效後7 日內支付陳梅補償款 3 萬元,支付周雨補償款 1.8 萬元。

駁回其他請求:雙方其餘訴訟請求均不予支持。

四、案件分析

(一)遺囑效力認定

根據《民法典》第1134 條,自書遺囑需滿足 “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形式要件。本案中,遺囑由陳建國親自書寫並簽署,處分個人財產,證人證言形成完整證明鏈。雖錄像原始載體丟失,但不影響遺囑形式合法性,故認定有效。

(二)房屋產權劃分邏輯

家庭共有財產認定:

原北房、東/ 西房爲夫妻共同財產,2008 年、2013 年翻建後,結合原告出資證據(記賬單、收據)及被告無證據的出資主張,認定:

一號房屋(北房)由陳建國夫妻與陳輝夫妻各佔1/2 份額;

二號房屋(東/ 西房)由陳建國夫妻佔 1/4、陳輝夫妻佔 3/4 份額。

法定繼承與轉繼承:

趙蘭去世後,其份額(一號房屋1/4、二號房屋 1/8)由陳建國、陳輝、周明、陳梅各繼承 1/4(即一號房屋 1/16、二號房屋 1/32)。

陳輝去世後,其份額(一號房屋1/2+1/16、二號房屋 3/4+1/32)由陳建國、林芳、陳曉平均繼承。

周明去世後,其份額(一號房屋1/16、二號房屋 1/32)由周雨轉繼承(崔紅放棄)。

遺囑繼承執行:

陳建國的遺產份額(經法定繼承後持有的房屋份額)按遺囑由林芳、陳曉繼承。因房屋未審批,結合居住現狀,判決原告享有使用權並按份額支付補償款,兼顧公平與財產效用。

(三)法律適用依據

本案適用《民法典》繼承編關於遺囑形式、法定繼承順序、轉繼承及遺產分割的規定,結合《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 規則,對無證據的抗辯不予採納。

五、勝訴辦案心得

遺囑形式審查優先:自書遺囑的核心是形式合法性,證人證言可補強證明力,輔助證據缺失不必然否定遺囑效力。

關鍵證據固化:翻建出資憑證、贍養證明(如辭職證明、喪葬費票據)形成完整證據鏈,直接影響財產份額認定。

抗辯策略應對:針對被告的出資主張,嚴格適用舉證責任規則,削弱其主張可信度;對“意識不清” 抗辯,以證人證言形成反證。

財產效用考量:農村無證房屋不宜機械分割,結合居住事實判決使用權歸屬,避免資源浪費,體現司法實踐對現實的尊重。

啓示:繼承糾紛中,需聚焦遺囑形式合法性、基礎證據完整性及財產實際狀況,合理運用法律規則與訴訟策略,實現當事人權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