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糾紛:部分繼承人訴代書遺囑無效,法院因證據不足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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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家庭背景
李建國生於1931 年 11 月 12 日,2002 年 1 月 3 日去世。其與前妻林曉紅於 1962 年 2 月離婚,育有長子李建平、次子李建澤。同年 4 月,李建國與趙紅梅結婚,二人育有長子趙宇軒、次子趙軒豪及女兒趙曉瑤 。
(二)訴訟爭議情況
原告李建澤訴請確認趙紅梅代書遺囑無效,並要求被告承擔訴訟費。李建澤稱,13 歲起便與父親及趙紅梅共同生活,形成撫養關係。2018 年 11 月 15 日,趙紅梅因上消化道出血入院,病歷顯示其處於癡呆狀態,11 月 23 日病危,24 日訂立代書遺囑,次日去世。李建澤認爲趙紅梅當時神志不清,遺囑非其真實意願。
被告趙宇軒、趙軒豪、趙曉瑤則主張遺囑有效,稱原告的訴求已在另案查明,且本案構成重複起訴,違反“一事不再理” 原則,應駁回起訴或訴訟請求,還指責原告浪費司法資源。
此前,2018 年陳雪峰、李建澤曾起訴趙軒豪等人,要求分割李建國名下房產,法院作出判決。趙紅梅去世後,其子女就其遺產繼承訴至法院並達成調解。李建澤得知後申請再審,主張與趙紅梅有撫養關係,應繼承部分遺產,但再審申請被駁回。本案中,李建澤提交病歷記錄、通話錄音等證據,被告對其證據提出多項質疑。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原告李建澤要求確認趙紅梅的代書遺囑無效,目的是通過否定遺囑效力,爭取自己在相關遺產繼承中的份額,維護自身權益。
(二)被告抗辯
被告趙宇軒、趙軒豪、趙曉瑤認爲代書遺囑合法有效,原告構成重複起訴,違反“一事不再理” 原則,應駁回起訴或訴訟請求,並指責原告浪費司法資源,請求法院處罰原告。
(三)爭議核心
趙紅梅的代書遺囑是否有效,這涉及到趙紅梅立遺囑時的行爲能力、遺囑是否爲其真實意思表示等關鍵問題。
原告的起訴是否構成重複起訴,是否違反“一事不再理” 原則,需要對比本案與之前相關案件的當事人、訴訟標的及訴訟請求等要素。
如何判定雙方提交證據的效力,特別是原告提交的用以否定遺囑效力的證據,以及被告對這些證據的質疑是否合理。
三、裁判結果
駁回李建澤的訴訟請求。
四、案件分析
(一)遺囑效力認定
法律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在已生效的裁定書中,明確認定了趙紅梅的代書遺囑合法有效。李建澤雖提交了病歷記錄和通話錄音等證據試圖推翻該認定,但病歷記錄僅能反映趙紅梅住院情況,無法確鑿證明其不具備立遺囑能力;通話錄音也不能有力證明遺囑非趙紅梅真實意思表示。且被告對這些證據的合法性、關聯性等提出了合理質疑。因此,李建澤提交的證據不足以推翻已生效裁判對遺囑效力的認定。
(二)重複起訴判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判斷是否構成重複起訴需考量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訴訟標的及訴訟請求等。本案中,原告起訴內容與之前裁定書在主體、標的上相同,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符合重複起訴構成要件。從這一角度看,原告的起訴存在法律瑕疵。法院綜合考慮遺囑效力認定和重複起訴問題,最終駁回了李建澤的訴訟請求。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充分研究生效裁判
對於被告方律師而言,深入研究已生效裁判文書是關鍵。本案中,之前裁定書已對代書遺囑效力作出認定。律師要精準把握生效裁判的認定依據和推理邏輯,在庭審中能夠清晰闡述該裁判對本案的拘束力。在處理類似案件時,要養成仔細研讀相關生效裁判的習慣,善於運用已有的司法結論爲當事人爭取有利結果。
(二)有效質證與證據反駁
在庭審過程中,有效質證和對對方證據的有力反駁至關重要。被告方律師針對原告提交的證據,從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等多方面提出合理質疑。如對病歷記錄,質疑獲取途徑合法性並指出其無法證明關鍵事實;對通話錄音,分析內容並結合其他證據說明不能達到原告證明目的。在處理此類案件時,要提前對原告可能提交的證據進行預判,制定詳細的質證策略,通過嚴謹的證據分析削弱對方證據效力,增強己方主張的可信度。
(三)合理運用法律原則
合理運用“一事不再理” 等法律原則是贏得案件的重要保障。本案中,律師依據相關法律解釋,清晰闡述原告起訴構成重複起訴的理由,從程序上爲駁回原告訴求提供依據。在實際辦案中,要深入理解各類法律原則的內涵和適用條件,在訴訟中準確運用這些原則,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提高勝訴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