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部分繼承人起訴老人房產遺囑無效,法院依何標準判定遺囑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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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孫文賢與周慧育有長子孫宇軒、長女孫曉峰、次子孫宇鑫、三子孫宇坤。周慧於2013 年 7 月 9 日離世,孫文賢於 2015 年 3 月 23 日去世,孫文賢父母早於其去世。孫文賢一家原擁有北京市房山區 H 村的一處宅院。1990 年孫宇軒搬離,1986 年孫曉峰結婚後搬出,1988 年孫宇坤因上班轉爲非農業戶口,並於 2001 年結婚後搬離。
1999 年,孫宇鑫與李琳將宅院內房屋翻建爲北房四間、東房三間、西房三間。周慧去世後,孫文賢與孫宇鑫一家共同居住於此。2013 年 6 月 14 日,H 村黨支部與村委會向村民告知拆遷補償及安置事宜。同年 11 月 30 日,H 村委會與孫宇鑫簽訂《拆遷協議》,約定孫宇鑫一家的安置方案爲四套兩居室。此前 9 月 6 日,北京 W 公司與孫宇鑫簽訂《拆遷補償回遷安置協議》,明確其宅基地置換及實際回遷面積。2020 年 11 月 8 日,W 公司分別與孫宇鑫、孫悅蘭簽訂《回遷樓認購協議書》。另外,2020 年 10 月 19 日,孫宇坤與孫悅蘭簽訂《定向安置房優惠建築面積轉讓協議》。目前,定向安置房已交付,但尚未辦理不動產權登記。
孫宇鑫、李琳、孫悅蘭提交一份《遺囑》,落款日期爲2013 年 11 月 30 日,內容表明房山區良鄉鎮 H 村房產及其他財物爲孫宇鑫、李琳夫婦所建並歸其所有,若遇拆遷補償,孫文賢所得財產也歸二人,與其他兒女無關。該《遺囑》由陳輝代書,任強見證,孫文賢按手印。
孫宇軒、孫曉峰、孫宇坤於2020 年、2021 年兩次以法定繼承糾紛爲由將孫宇鑫訴至法院,後分別撤訴和按撤訴處理。在之前案件審理中,任強和陳輝作爲證人出庭作證,對《遺囑》簽署過程進行了說明。
二、爭議焦點
代書遺囑的有效性:
孫宇軒、孫曉峰、孫宇坤認爲孫宇鑫一家出示的孫文賢2013 年《代書遺囑》不符合形式和實質要件的法定要求,並非孫文賢真實意思表示,請求法院確認該遺囑無效。而孫宇鑫、李琳、孫悅蘭則稱該遺囑雖擡頭爲遺囑,但內容是對房屋建造及歸屬、回遷利益歸屬的說明,且符合相關規定。
遺產範圍及分割:
孫宇軒、孫曉峰、孫宇坤主張按拆遷安置方案,登記在孫宇鑫名下的兩套兩居室爲孫文賢遺產,應按法定繼承分割。孫宇鑫、李琳、孫悅蘭則認爲根據拆遷政策,孫宇鑫夫婦是涉案房屋的被安置人員及所有權人,四套房屋無遺產部分,且孫宇鑫夫婦對孫文賢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即便有遺產也應多分。
三、裁判結果
法院駁回了孫宇軒、孫曉峰、孫宇坤的訴訟請求。
四、案件分析
房屋產權認定:
涉案宅院原有老房,1999 年孫宇鑫和李琳出資翻建。當時孫宇軒、孫曉峰已搬出,孫文賢、周慧在世且至 2013 年拆遷前無人提出異議,所以翻建後的房屋歸孫宇鑫、李琳共同共有。根據任強陳述,定向安置房依據宅基地、房屋及人口綜合確定。綜合宅院拆遷前居住、房屋建設、戶籍等情況,涉案宅院拆遷所得定向安置房歸孫文賢、孫宇鑫、李琳、孫悅蘭共同共有。孫文賢去世後,其在四套房屋中的份額成爲遺產。
遺囑有效性判定:
孫宇鑫、李琳、孫悅蘭提交的《遺囑》符合代書遺囑法定形式要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一人代書並註明日期,代書人、見證人及遺囑人都有相應簽名或按手印。證人出庭作證進一步證明了遺囑真實性。孫文賢在遺囑中明確將自身因拆遷取得的財產指定由孫宇鑫、李琳繼承。所以,該遺囑真實、合法、有效。
訴訟請求駁回原因:
基於上述對房屋產權和遺囑有效性的分析,孫宇軒、孫曉峰、孫宇坤要求確認遺囑無效並繼承涉案定向安置房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五、勝訴辦案心得
精準把握證據細節:在處理案件時,對於證人證言等證據要深入挖掘細節。本案中證人任強和陳輝對遺囑簽署過程的詳細描述,成爲判定遺囑有效性的關鍵。律師需仔細審查證人的陳述邏輯、與案件的關聯度等,確保證據能有力支撐己方觀點。
熟悉拆遷政策法規:涉及拆遷安置房屋的繼承糾紛,對當地拆遷政策法規的熟悉程度至關重要。本案中,準確理解H 村拆遷政策中關於安置房確定依據的規定,對於判斷房屋產權歸屬起到了決定性作用。律師要及時掌握政策動態,精準運用到案件分析中。
清晰梳理家庭關係和財產脈絡:複雜的家庭關係和財產流轉過程容易導致糾紛。本案中從家庭成員的居住變遷到房屋的翻建、拆遷安置等一系列過程,需要律師清晰梳理。只有全面瞭解家庭財產的來龍去脈,才能準確界定遺產範圍,爲當事人爭取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