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園性侵案 兒少權法將納報導原則
幼兒園性侵案件頻傳,依現行法規,媒體不得揭露加害人姓名,因這可用來辨識受害兒少的訊息,立委洪孟楷昨於立院指出,若媒體連加害人身分都不能報導,「保護的是被害人?還是加害人?」應適度允許媒體揭露不當對待案件,讓家長有所警戒。
對此,衛福部長石崇良表示,衛福部針對這類案件發佈「媒體報導指引」,如果加害人已成年,經調查後仍在其他單位任職,即可適度報導。另現正着手修法,將報導原則納入母法,並授權於子法訂定相關細節,提升法律位階,四月預告政院版草案,會納入相關條文。
臺北市某幼兒園爆發教保人員侵犯多名幼兒案件,衛福部多次提醒媒體不得揭露加害人姓名,引發批評。爲此,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昨排審「兒少權法」修正案,多名立委提案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允許媒體揭露學校、幼兒園所校名,但不得揭露犯罪嫌疑人或案件被告未成年子女姓名。
立委王育敏表示,並非支持媒體任意報導,揭露被害人資訊,但應有適度「示警機制」,否則園內性侵案件調查冗長,在資訊封鎖情況下,同園所其他家長沒有危機意識,恐將危及孩童安全。
洪孟楷說,二年前南投發生學生遭性侵案件,但受限報導規範,媒體無法揭露加害人姓名,最終竟由一位網紅甘願受罰,揭露加害人姓名。衛福部應明訂媒體揭露加害人資訊的指引,讓外界瞭解違法教保人員、加害者等違法事實。
洪孟楷強調,衛福部爲兒少業務主管機關,應扛起責任,在媒體報導符合公共利益、保障被害人權益之間取得平衡。目前衛福部雖訂有報導指引,但連子法都不是,位階太低,應在母法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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