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航案張綱維部分確定不服發監 盼回家探望母親
遠東航空董事長張綱維不服遠航案中,民用航空法被判2年半,不得上訴確定而發監執行,聲明異議。聯合報系資料照/記者林伯東攝影
遠東航空董事長張綱維不服遠航案中,民用航空法被判2年半,不得上訴確定而發監執行,聲明異議。高院今天開庭,張綱維說,其他罪名上訴中,不應先執行,盼能回家探望老母親。
全案緣於張綱維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一審臺北地方法院判決後,經二審臺灣高等法院去年11月間改判,多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犯罪所得新臺幣19.8億餘元追繳沒收。可上訴。
不過,二審判決中,張綱維涉及遠航停飛事件,因違反民用航空法第110條之3規定擅自違法停業並致生重大損害,遭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此罪因法律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而確定,檢察官因此核發執行指揮書,將張綱維發監執行。
張綱維不服,二度向臺灣高等法院聲明異議,主張檢察官執行指揮違法,分案由不同法官審理。第一次聲明異議,高院認定檢察官執行並無違法或不當,16日裁定駁回。
第二次聲明異議部分,臺灣高等法院今天下午開庭,張綱維與辯護人在庭上表示,二審判決草率且不公平,張綱維已提起上訴,民用航空法判刑部分不應提前執行,並希望能回家探望年邁母親。
公訴檢察官表示,依相關公文所示,二審高院送交三審最高法院的卷證資料,並不包含違反民用航空法的部分,本件依法執行並無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