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棄養寵物可罰百萬 立委:修法定義模糊 實務難行
行政院於昨天正式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飼主責任與虐待動物行爲大幅強化執法力道。記者許正宏/攝影
行政院會昨端出動保新制修法,若飼主遺失寵物五天內未申報,就會視爲棄養,最重可罰一百萬元;飼主因故將寵物送到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收容處理,也須符合「一定條件」否則照罰;虐待動物致死且情節重大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並將收容所安樂死條件文字明確化。
民進黨立委張雅琳質疑,「法規很理想,規定處罰都很好,但實務問題仍待解決」,她說,飼主未符「一定條件」送交政府動物收容處所,否則視爲棄養,但真正問題不是丟到政府機關,而是被丟棄在路上、山區、人煙稀少處地,那些纔是出問題的地方,且「一定條件」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定義相當模糊。
修法規定飼主遺失寵物必須申報,張雅琳指出,目前寵物晶片推動率有限,就算立法規範飼主遺失寵物必須申報,但恐怕也找不到飼主,這問題若不釐清,後續罰則根本無從談起,應該開公聽會細緻討論。她也提到,擅自經營寵物繁殖及買賣業者雖有罰則,主管機關也能沒入,但後續收容纔是問題,全臺收容所都爆滿。
政院版動保法修正草案重點包含強化飼主責任、提升收容管理、動物保護檢查員執法賦權、精進寵物產業管理,以及增加虐待、虐殺致死等刑責,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針對強化飼主責任,爲避免飼主無正當理由棄養寵物,並丟給政府機關處理,未來寵物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應符合「一定條件」,否則視爲棄養。
農業部解釋,過去常有人將寵物直接丟在收容所門口,造成許多麻煩,未來必須與收容所人員面對面完成交付,避免構成棄養。
此外,過去常有飼主以寵物遺失爲藉口,掩蓋棄養事實,修正草案規定,經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的寵物飼主,應在遺失事實發生次日起的五日內,向地方政府申報遺失,除非受傷、住院等正當理由,否則就被視爲棄養動物。
若飼主任意棄養,未來罰則將提高,從原先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提高至可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宰殺、故意傷害動物,導致動物身體嚴重殘缺者,也加重刑度,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卅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使用藥物、槍械、暴力凌虐方式,致動物死亡且情節重大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草案將安樂死條件明確化,明定爲經獸醫師檢查,動物患有「法定動物傳染病、生理狀態已達無法自行進食飲水或排泄程度、嚴重影響動物或人員健康安全」三條件,收容所才得以對動物進行安樂死。此外,擅自經營繁殖者或買賣特定寵物,處卅萬以上、三百萬以下罰鍰;擅自經營特定寵物寄養者,處五萬元以上、廿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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