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遺產繼承案例:法院如何認定贍養義務與遺產份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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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係
老一輩:李明和張慧系夫妻,育有三個子女,分別爲女兒李萱、長子李宇、次子李晨。張慧於2010 年 4 月 5 日去世,其父母早於她離世。2012 年 8 月 8 日,李明與王琳再婚。2020 年 8 月 21 日,李明去世,生前未留下遺囑。
(二)財產情況
房產變更:李明與張慧婚姻存續期間擁有位於北京市海淀區的二號房屋,張慧去世後,李明將其出售,獲得358 萬元房款。李明分給李萱、李宇、李晨每人 50 萬元,王琳分得 25 萬元。之後,李明用售房款中的 160 萬元,在與王琳再婚後購買了位於北京市房山區的一號房屋,登記在李明與王琳名下,共有情況爲李明佔 50%,王琳佔 50%。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原告李萱、李宇、李晨請求判令確認原被告分別對一號房屋享有1/4 份額,並對該房屋予以分割,原告取得價款(房產價值預估 175 萬元)。
(二)被告訴求
被告王琳同意分割一號房屋,但要求分得75% 份額,理由是原告未對李明履行贍養義務,自己在李明生病期間悉心照顧。
(三)爭議核心
一號房屋的分割份額如何確定。
三、裁判結果
一號房屋中50% 份額歸王琳所有,其餘 50% 份額爲李明遺產,由王琳、李萱、李宇、李晨分別繼承 12.5% 份額,各方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相互協助辦理房產變更登記手續。
四、案件分析
(一)遺產範圍及分割原則
根據法律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無遺囑則按法定繼承辦理。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份額一般均等,但對被繼承人盡主要扶養義務或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多分,有扶養能力卻不盡扶養義務的繼承人應不分或少分。
本案中,二號房屋出售後,李萱、李宇、李晨各分得50 萬元,視爲對張慧在該房屋中遺產份額的分割處理完畢。王琳分得的 25 萬元系李明對個人財產的處分。一號房屋雖用售房款購買,但在李明與王琳再婚後購置且登記兩人名下,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其中一半爲王琳所有,另一半爲李明遺產。
(二)房屋份額確定
王琳在李明生病期間盡了主要扶養義務,這是她對取得房屋份額及售房款等事實的迴應。但綜合考慮,李明遺產部分按一般均等分割爲宜,故王琳、李萱、李宇、李晨對李明遺產部分(即一號房屋50% 份額中的 50%)各繼承 12.5%。因各繼承人無力出資折價取得其他份額,房屋按份共有。